臺灣靈性教育協會第一次籌備會會議記錄
臺灣靈性教育協會會 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議記錄
一、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10月7日(星期六)12點整
二、地 點:南華大學學海堂109室(嘉義縣大林鎮中坑里南華路一段55號) 三、出席人員:
(一) 發起人會議:
出席人員:何長珠、李宗憲、李志健、劉永慶、陳幼玲、張瑜芳、陳鳳妤、戴妙玟、陳妍蓁、陳爵亦、黃晴容、陳建宏、蔡宗恆、簡珮涵、陳如雯、賴威達、吳文淑、黃孟晨、李佳穎、陳敏芳、洪千芝、邱國智、王抒忻、林育如、張雯雯、劉安迪、王子妤、黃珮瑄、賴嬿伃、何家宜、謝寧等30人
(二)第一次籌備委員會議:
出席人員:何長珠、李宗憲、陳如雯、戴妙玟、蔡宗恆、吳文淑、林育如、李志健等7人
四、缺席人員:無
五、主 席:何長珠老師 紀錄:李志健
六、主席致詞:(略)
七、報告事項:(略)
八、發起人會議討論提案:
提案一 案由: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案。
說明:由發起人互推籌備委員七人以上,負責辦理籌備事宜。
決議:籌備委員共七人,分別為何長珠、李宗憲、陳如雯、戴妙玟、蔡宗恆、吳文淑、林育如、李志健等7人
提案二 案由:推選籌備會主任委員案。
說明:由籌備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負責召集會議,對外行文等事項。
決議:推選何長珠老師擔任主任委員。
十一、第一次籌備會議討論提案:
提案一 案由:審查章程草案及修訂內政部建議之內容。
詳【附件一】,第3、5、6、7 頁。
說明:章程草案須由籌備會議審查後提大會通過,修訂內政部建議之內容。
決議:修正後通過
提案二 案由:決定籌備期間聯絡地址及工作人員案。
說明:籌備期間擬擇定適當處所作為辦公及通訊聯絡使用,並聘請兼職或義務工作人員(執行秘書一人、會計一人等)處理日常事務。
決議:1. 籌備期間辦公及通訊地址:62248 嘉義縣大林鎮中坑里南華路一段55號 南華大學學海堂344室
2. 籌備期間邀請李志健擔任執行秘書、蔡宗恆擔任會計。
提案三 案由:決定個人/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手續、申請書格式,並公開徵求會員。
說明:會員入會申請書。詳【附件二】,第9頁。
決議:修正後通過。
提案四 案由:籌備期間經費之收繳及籌墊案。
說明:籌備期間所需經費項目主要有印刷費(開會通知、紀錄、議程、出席證件、成立大會手冊、選票等之印製)、郵電費、會議費、成立大會會場佈置費、文具費、兼職人員車馬費等。籌備期間經費收支預算表,詳【附件三】,第12 頁。
決議:修正後通過。
十二、臨時動議: 無
十三、散會:14 點整
【附件一】
臺灣靈性教育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全名為臺灣靈性教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為 : Taiwan
Association of Spiritual Education (簡稱TASE)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透過學術研究及文化、藝術活動等實務工作探討靈性療育及生命意義,以落實生命教育與生死關懷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舉辦靈性療育相關之人文、藝術、教育、學術、出版等實
務活動。
二、 規劃生命關懷與生死教育之專業人才培育與發展。
三、 發行靈性療育相關刊物並建立相關之網路資訊。
四、 配合主管機關辦理有關生命教育與生死關懷之活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得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會議。
三、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經費及工作,經理事會推薦者,得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四、 永久會員:個人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得為永久會員。
五、 榮譽會員:對本會之發展有特殊貢獻,或於靈性教育領域有卓越成就者,由理事二人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者,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個人及團體會員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依章程規定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有會員代表)為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刪除第二款 協助本會發展)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二、繳納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會員資格:
一、死亡。
二、未繳納會費。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不遵守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應經理監事會審核。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均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2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1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由理事會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由監事會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應業務需要支領出席費與車馬費。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被罷免或撤免者
三、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1人,榮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理監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1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5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應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並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得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內政部核後施行,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內團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附件二】 公開徵求會員公告內容
個人/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書
臺灣靈性教育協會籌備會公告
106年 10月 7 日
(106) 臺靈教籌字第
1060000002 號
主 旨:本會經內政部 106年 9 月 11 日台內團字第 1061402588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透過學術研究及文化、藝術活動等實務工作探討靈性療育及生命意義,以落實生命教育與生死關懷為宗旨。
二、入會資格: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得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會議。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經費及工作,經理事會推薦者,得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四)永久會員:個人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得為永久會員。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榮譽會員無須繳納)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
106 年11 月 22 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62248 嘉義縣大林鎮中坑里南華路一段55號 南華大學學海堂344室。電話:05-2721001#5344 聯絡人:李志健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索取(附回郵信封)。
籌備處主任委員 何長珠
臺灣靈性教育協會個人會員入會申請書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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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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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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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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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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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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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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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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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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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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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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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臺灣靈性教育協會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書
團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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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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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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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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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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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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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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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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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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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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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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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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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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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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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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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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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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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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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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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 籌備期間經費收支預算表
籌備期間經費收支報告
臺灣靈性教育協會籌備間經費數支報告表
(自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
收入
|
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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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名稱
|
金額
|
科目名稱
|
金額
|
何長珠老師捐款
|
10000
|
刻印
|
200
|
郵費
|
230
|
||
合計
|
10000
|
合計
|
430
|
籌備主人委員:何長珠 執行秘書:李志健 會計:蔡宗恆 製表:李志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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