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籌備會會議記錄

                              聯絡人:李志健
                                                               聯絡電話:(05)310-20115344
                                                                電子信箱:jiken7719@gmail.com

受文者:內政部及本會全體發起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1108
發文字號:臺靈教籌字第 1060110801
一、會議日期:106 11 03 日星期五中午十二點
二、會議地點:嘉義南華大學
             (地址:嘉義縣大林鎮中坑里南華路一段55 學海堂344室)
三、出席人員:實際出席如簽到表,計有何長珠、李宗憲、陳如雯、戴妙玟、蔡宗恆、吳文淑、林育如、李志健等7
四、主席:何長珠(籌備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紀錄:李志健
五、會議議程:進行下列報告與討論事項。
六、報告事項:請籌備委員依據下列提案進行討論。
七、討論提案:
()案由:審定會員名冊案。
說明:
(1)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以確定成立大會應出席人數。附入會申請書表。
(2)
審定通過後,造具名冊報主管機關備查。 決議:經委員會審核,通過一般會員為 31 名。詳見會員名冊。
()案由: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地點。 說明:依據第二次籌備會議討論,成立大會時間預訂於 106 11 23()召開,地點暫定於南華大學成均館313室。
決議:經委員審核,通過成立大會時間、地點如上列。
()案由:擬訂成立大會手冊內容討論案。
決議:經委員會審核,成立大會手冊內容目錄如下:
(1)大會議程。 (2)籌備工作及籌備期間經費收支報告。 (3)章程草案。(4)年度工作計畫。 (5)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 (6)會員名冊。 (7)其他:視需要列入,如發起人名單、籌備委員名單、籌備會工作人員名單、成立大會工作人員分工表、成立大會議事規則等。詳如附件一
()案由: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案。
    說明:擬定後提請會員大會通過據以實施。
    決議:經委員會審核,暫定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格式,收支預算表經費視成立大會會費繳納狀況再加以調整。
()案由:決定理監事選票格式案。
    說明:理監事選票格式由籌備會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七條規定擇定採用。選舉票格式分為下列三種,擇一採用:(1)將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者。 2)按應選出名額劃定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者。 3)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者。
決議:經委員會審核,選票格式採用列出參考名單格式參考名單擬定如下列:
理事參考名單:何長珠、李宗憲、陳如雯、戴妙玟、蔡宗恆、吳文淑、林育如、李志健、                       賴嬿伃
監事參考名單:陳柏君、 陳幼玲、王抒忻、郭雅琳、張瑜芳、紀淑文、陳鳳妤、王維朗
()案由決定成:立大會工作分工案。
說明:成立大會工作分工設總務組、議事組、選務組、報到組等各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
決議:經委員會審核,成立大會工作分工設總務組、議事組、選務組、 報到組等各組,組長分別由李志健、陳如雯、蔡宗恆、林育如等擔任,下設組員若干人。
八、臨時動議:
(
)案由:討論學會 logo 形式。
決議:學會 logo 形式採用陳如雯委員提出之雛型,並由何長珠委員協助進行後續修改。
































附件一




臺灣靈性教育協會成立大會
暨第一次會員大會













會議地點:嘉義縣大林鎮中坑里南華路一段55
會議日期:中華民國1061123


目錄
壹、      會議議程・・・・・・・・・・・・・・・・・・・・・・・・・・・・・・1

貳、      籌備期間工作報告・・・・・・・・・・・・・・・・・・・・・・・・・・2


參、      籌備期間經費收支報告及會費繳納年度說明・・・・・・・・・・・・・・・3


肆、      章程草案・・・・・・・・・・・・・・・・・・・・・・・・・・・・・・4


伍、      年度工作計畫・・・・・・・・・・・・・・・・・・・・・・・・・・・・12


陸、      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14


柒、      第一屆會員名冊・・・・・・・・・・・・・・・・・・・・・・・・・・・15




















壹、      會議議程

時間
內容
說明
12001220
會員報到
報到及繳費
12201230
主席致詞
1.     主旨及內容說明
2.     籌備工作及籌備期間收支報告
3.     會費繳納年度說明
12301340
提案討論
1.     審議章程草案
說明:本案業經籌備會審查,提請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2.     審議年度工作計畫
說明:本案業經籌備會審查,提請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3.     審議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
說明:本案業經籌備會審查,提請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13401400
選票發放及投票
發放理事、監事選票及投票
14001410
選舉第一屆理監事
1.     開票
2.     公布當選名單
14101420
合照
1.     全體會員合照紀念
2.     理監事合照紀念
14201500
召開理監事會議
召開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
1500
散會












貳、      籌備期間工作報告

日期
工作內容
2015.09.15
何長珠教授提及臺灣靈性發展概況,大都有偏頗之狀況。有些是特別重視靈性而忽略了處理自己心理的相關議題;有些是在靈性上有深入的修為,卻無法將自己的靈性使用在助人之上;更甚者假借靈性之行欺騙之事實。何教授認為靈性並不是某些人獨特的天賦,而是人生而皆有之的狀態。我們所需要做的就是逐一的處理在成長過程中所累積的傷害,讓自身成為更完整的存在。並且學習正確的接觸、開啟、使用靈性,進而如何接觸自己的靈性,並且用於為他人服務等一系列學習經過。
2015.11.13
完成「靈性成長協會章程草案」,並展開發起人連署
2015.12.11
完成「靈性成長協會」發起人連署
2016.12.18
「靈性成長協會」申請資料送交內政部
2016.01.24
內政部函覆送章程、協會名稱需修改重新
2016.03.27
增加發起人戶籍多樣化、確認為社會服務性團體
2016.07.04
更名為臺灣靈性療育協會,內政部函覆送衛福部審查
2016.08.15
內政部函覆協會為社會服務性團體,需變更團體名稱
106.08.29
更名為臺灣靈性教育協會
106.09.11
內政部函覆淮許籌組
106.10.07
召開第一次籌備會議,選出籌備委員。由何長珠教授擔任籌備主任。
106.11.03
召開第二次籌備會議,確認成立大會及第一次會員大會日期及地點
106.11.23
召開臺灣靈性教育協會成立大會及第一次會員大會



參、      籌備期間經費收支報及及會費繳納年度說明
(一)籌備期間經費數支報告
  
臺灣靈性教育協會籌備期間經費收支報告表
收入
支出
科目名稱
金額
科目名稱
金額
何長珠老師捐款
10000
刻印
200


郵費
230


茶水費
2300


佈置費
1000


影印費
2000


雜支
1000
合計
10000
合計
4930
餘額
5070元整

(二)會費繳納年度說明
本次立大會(1061123日)收取之會費為107年度會費,計費期間自11070101日起,到1011231日止。
















肆、章程草案
臺灣靈性教育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全名為臺灣靈性教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為 : Taiwan Association of Spiritual Education (簡稱TASE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透過學術研究及文化、藝術活動等實務工作探
              討靈性療育及生命意義,以落實生命教育與生死關懷為宗旨。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舉辦靈性療育相關之人文、藝術、教育、學術、出版等實務活動。
二、      規劃生命關懷與生死教育之專業人才培育與發展。
三、      發行靈性療育相關刊物並建立相關之網路資訊。
四、      配合主管機關辦理有關生命教育與生死關懷之活動。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      個人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具有如下資格者,得申請入會。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團     體會員,並得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會議。
三、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宗旨之個人、團體或機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得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四、      榮譽會員:對本會之發展有特殊貢獻,或於靈性教育領域有卓越成就者,由理事二人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個人及團體會員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依章程規定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條 本會會員的權利如下:
一、專業會員具有下述權利:
(一)           發言權、表決權、提案權(需經會員十人連署)。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三)           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上之利益。
(四)           其他應享之權利。
二、學生會員及一般會員具有下述權利:
(一)           發言權、表決權、提案權(需經會員十人連署)。
(二)           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三)           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上之利益。
(四)           其他應享之權利。
三、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利。具有下述權利:
(一)           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上之利益。
(二)           其他應享之權利。
    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二、協助本會推展之業務。
三、繳納會費。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會員資格:
一、死亡。
二、未繳納會費。
三、經理監事會決議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不遵守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應經理監事會審核。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均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於會員大會閉幕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2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7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1人,候補監事2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由理事會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由監事會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應業務需要支領出席費與車馬費。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1人,榮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個人常年會費:新台幣500
三、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1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四、團體常年會費:新台幣1000
五、永久會費:新台幣一萬元(不分會員資格)。
六、會員捐款。
七、委託收益。
八、基金及其孳息。
九、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1日起至1231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應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並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得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內政部核後施行,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內團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伍、年度工作計畫
臺灣靈性教育協會107年度工作計畫
項目
工作說明
辨理進度
主辦單位
協辦單位
一、會務
(一)會議




1.會員大會
成立大會
(每年召開一次)
106/11/23召開
臺灣靈性教育協會

2.理事會
定期召開理事會議
(每六個月召開一次)
106/11/23召開
臺灣靈性教育協會

3.監事會
定期召開理監事會議(每六毎月召開一次)
106/11/23召開
臺灣靈性教育協會

4.其他
籌備第二屆會員大會

臺灣靈性教育協會

(二)會籍管理
建立會員通訊網絡

臺灣靈性教育協會

(三)工作人員服務及管理
相關訊息發佈及報名管理

臺灣靈性教育協會

(四)財務
收支管理



(五)其他




二、業務
(一)推動學術交流活動
籌備論文發表
預計108/11/23召開
臺灣靈性教育協會

規畫表達性藝術治療師證書
預計107下半年度執行
臺灣靈性教育協會

(二)推廣工作
舉行工作坊-
悲傷療癒工作坊
107/1/2021
09:30-17:00
高雄張老師
臺灣靈性教育協會

107/03/11
(沙遊工作坊時間)
107/03/25
(遊療工作坊時間)
09:00-17:00
臺灣靈性教育協會
限定會員參加
華人家族心靈排列
工作坊
107/03/10開課
雙週週六上課
臺灣靈性教育協會

(三)招募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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